为严厉打击犯罪,维护我县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现将本院2023年度判决的部分典型刑事案件公布如下:

叶丙旺,男,40岁,户籍地定南县鹅公镇。经审理查明,叶丙旺与其妻离婚后获得两个儿子的抚养权,但自2020年9月起,叶丙旺不履行法定监护人义务,两名未成年人基本生活和受教育权利缺乏保障,经民政局等部门联合教育和规劝,仍不履行,其前妻也以离婚另组家庭且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履行监护责任,致两名未成年人长期依靠乞讨和救助生活,处于危困状态。2021年12月,经定南县民政局申请,本院依法判决撤销叶丙旺及其前妻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县民政局为两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2022年5月县民政局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叶丙旺及其前妻支付两小孩抚养费至其成年,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判决生效后,叶丙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抚养费义务。2023年2月,县民政局申请强制执行,叶丙旺仍然拒绝履行判决义务。之后县民政局提起刑事自诉,请求追究叶丙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本院认为,叶丙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处叶丙旺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身为父母,始终肩负着教育、引导和影响未成年子女全面健康成长的责任。当父母离婚后,抚养费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显得尤为重要。在该案中,通过多部门全链条执法司法联动,推动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一体追究,溯源治理与末端治罪同步推进,庭前教育与判后帮教相结合,刑罚惩戒与法治教育一并实现,有力惩处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对被告人起到了惩戒和教育作用,对广大社会公众起到了积极的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张秋芳,男,36岁,户籍地定南县历市镇。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份,张秋芳为了赚取稀土差价,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资格的情况下,在定南县城公路港租到一间仓库存放非法收购的稀土。经鉴定,涉案稀土价值761140元,其中既遂560026元,未遂201114元。本院认为,张秋芳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处张秋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典型意义:我县稀土资源丰富,属于重要的国家规划矿区。稀土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自然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用途日益广泛,我国对稀土实行特许经营制度。该起非法倒卖稀土案,不仅没有收获财富,反而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有力打击了非法经营稀土犯罪行为,既保护了稀土资源,又有力维护了稀土交易市场秩序。

卢慧祥,男,45岁,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经审理查明,卢慧祥因其缅甸稀土矿需要用工,于是通过邀约联系、安排购票、派车接应等方式组织定南籍三名工人,从定南县经云南昆明市到普洱市,再前往孟连县边境偷渡至缅甸稀土矿点务工,路途期间产生的费用均由卢慧祥垫付。同年该三人在卢慧祥的安排下从缅甸偷渡回国返回定南县。本院认为,卢慧祥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未办理任何相关出入境手续,非法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处卢慧祥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非法偷越国边境是对我国国境管理秩序的侵犯。边境不可越,红线不可碰。企图组织、参与偷渡活动的不法分子,以及协助组织偷越活动的人员,都将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再次提醒人民群众,要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国界意识、法律意识,莫要心存侥幸心理,要自觉遵守国(边)境管理规定,共同筑牢国门边境安全屏障、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刘双权,男,36岁,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经审理查明,刘双权明知上家安排其转移的黄金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按照上家的指示在深圳市龙岗区开放街珠宝店附近从他人手中接到价值563.92万元的黄金并转移,从中获利7000元。经查,被用来购买黄金的账户资金中,有187万余元是受害人的被诈骗资金。本院认为,刘双权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处刘双权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随着国内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电诈分子转移非法资金越来越困难。因黄金具有“价格高、易出手”的特点,有些不法分子把“洗钱”的主意打到了金店上,企图通过黑钱变黄金、黄金变现、高买低卖等系列手法,妄想实现非法资金“洗白”目的,仍旧难逃法律制裁。通过依法严厉打击利用黄金交易洗钱的犯罪链,对电信诈骗下游犯罪的重拳出击,彰显了本院依法严厉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强决心。

郭春旺,男,47岁,户籍地江西省安远县。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至2021年8月期间,被告人郭春旺以赌博为常业,经常参与打麻将或斗牛赌博20余次,靠赌博取利,其通过赌博非法获利25万余元。本院认为,郭春旺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并以赌博所得作为其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处郭春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管理的危害很大,不利于个人身心健康,甚至危害下一代健康成长,应予严厉打击。希望每一个人,一定要正确认识到赌博带来的危害,自觉各种形式的赌博,远离赌博,珍惜眼前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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