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在校学生受伤 教育机构应担责——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某初级中学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1年6 月28日, 刘某某在某初级中学学习期间,吊拽操场内已经倾斜的篮球架,致篮球架翻倒刘某某被砸伤,造成颅脑损伤致偏瘫七级、颅脑损伤后遗症软化灶形成十级。刘某某起诉要求某初级中学赔偿残疾赔偿金、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63.62万元。

互助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刘某某对此事故承担20%责任,某初级中学对此事故承担80%责任。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由于其心智不成熟,预防危险能力较差,需要社会的着重保护。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应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涉案学校在日常管理方面对于体育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和排除,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法院在查明事故原因,区分各自的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作出上述判决,在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教育机构规范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起到了警示作用。

案例七:恋爱期间维系和发展情感的必要小额支出可不予返还——原告邹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邹某某、被告陈某某系情侣关系。2021年至2022年原、被告双方之间通过微信、支付宝相互转款用于吃饭、消费等。后原、被告终止关系。邹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陈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07万元。

互助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涉案金额是基于原、被告在情侣关系期间,双方相互转款形成。原、被告之间的相互转账用于情侣关系期间吃饭、消费等,双方在终止情侣关系时并未对账目往来进行结算。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结算差额1.07万元,该费用不属于不当利益,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且原告未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邹某某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为感情的升温打下“诚信之基”,为自己的财产上把“法律之锁”,情侣间金钱往来应做到“五要”:(一)借款要留存书面凭证;(二)款项支付要采取转账方式;(三)赠与或大额共同开支,要注意留存证据;(四)纠纷产生后要积极妥善处理,保护好双方隐私;(五)恋爱期间经济要独立。

案例八:上门调解解心结 老人赡养得解决——原告张某启、李某熬与被告张延某、张菊某、张秀某赡养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启、李某熬夫妇婚后生育五个子女,次子和三子已去世。现二人均为85岁高龄,居住在长女家,次女农闲时常去照顾老人。2022年3月二原告起诉长子、长女和次女要求尽赡养义务。

互助县法院在审理中,承办法官从亲情、伦理、法律等方面入手,向三子女进行释法明理,引导子女体谅彼此的难处,珍惜他们血浓于水的亲情。经过不懈努力和开导,三子女终于敞开心扉,打开心结,认识到让父母亲安度晚年才是重中之重。最终长子将5000元赡养费当场交给母亲,并表示尽最大努力,陪伴和关爱老人,弥补缺失的孝心。老人看到日夜思念,很久没见的长子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老人的赡养问题得以妥善处理。

【典型意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尊老、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本案中,张某启、李某熬夫妻均为85岁高龄老人,子女应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或者拒绝履行义务。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与情理上的问题,更是法律规定的每个子女应当履行的义务。在赡养父母时,“物质赡养”与“精神赡养”同样重要,既要进行经济供养,也要给予心灵慰藉。法官结合情理法善用调解方式,既不伤一家人的和气,也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为此类纠纷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案例九: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图片构成侵权——原告大连某文化公司诉被告青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案情简介】原告大连某文化公司系JHA某图片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发现被告青海某网络科技公司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了该图片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利。遂委托某公证处对被告使用上述作品的网页等内容进行数字内容存证,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案涉图片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万元。

互助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系JHA某图片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使用,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经庭审查实确认,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案涉图片作品发表的文章已删除,故不再判决停止侵权。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其未向法庭提交确凿证据予以证实,亦无证据确定被告使用案涉作品的文章造成该作品大量传播,但依据原告证据证实,上述侵权事实确实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结合被告侵权程度,综合各方面因素,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且被告现已自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习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这一重要论断为新形势下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本案的典型意义旨在警示部分自媒体或者企业在运营微信公众号时,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转载、使用他人作品,不论是否用于商业用途或是否获得商业利益,均有可能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和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知识产权涉及到人们的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也是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创作思路可以被借鉴,但作品的“独创性”不得被“复制”,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如构成侵权,则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我院通过本案的审判,一方面认真履职,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法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旨在“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引导公众尊重他人的创作成果,提高公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意识。

案例十:离婚后行使探望权受阻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张某请求行使探望权执行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张某以与马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为由诉至互助县人民法院要求与马某离婚。经法院主持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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